火狐体育app最新版下载:最高院: 法院初次向被告邮递诉讼文书被签收的该地址即应视为被告承认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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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6-03 05:15:24 | 作者:火狐体育网页版 出处:火狐体育安卓版网页登录
法院初次按受送达人(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向其邮递应诉资料被签收,之后因该受送达人(被告)提出管辖权贰言,法院作出裁决后再次按上述地址向其邮递管辖权贰言裁决和开庭传票均未被签收。归纳考虑上述状况,管辖权贰言裁决及开庭传票等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电话无人接听”而被退回系由于受送达人的本身原因导致。依据法令规则,该邮件被退回之日即应视为送达成功。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石泉村新318国道与疏港公路交汇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14室。
上诉人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联公司)核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4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现代公司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发回重审。现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在未对现代公司有用送达开庭告诉的状况下,对本案缺席审理并判定,掠夺了现代公司的举证权、抗辩权等权力,违背法定程序。2.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原审法院在缺席审理本案的状况下,未对本案现实进行全面客观查询,未对吉联公司供给的依据进行核实,掠夺了现代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实体权力,原审判定确定的现实亦与客观现实不符。3.吉联公司本案中的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
吉联公司辩称,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吉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吉联公司申述恳求判令渤海公司:1.付出合同金钱360685元;2.付出新增项目金钱26200元;3.付出技能支撑费160919.47元;4.付出违约丢失193747.5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6%以现代公司实践付清一切前述金钱之日为准;5.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现实和理由:1.2014年5月5日,吉联公司与现代公司签定《渤海现代物流交收监管渠道一期项目体系开发合同》,约好现代公司托付吉联公司进行渤海现代物流交收监管渠道一期项目的规划、开发和施行;合同总金额为1829770元。合同签署后,吉联公司已实行完结合同约好的开发职责和现代公司要求添加项目的开发职责,已按照合同约好向现代公司供给技能支撑服务。但现代公司未付出部分合同金钱,经吉联公司数次催告,现代公司仍未付。2015年3月9日,两边签署《渤海现代物流BMW体系需求开发补充协议》,对原项目添加新需求,对应作业量合计32人天,新增需求费用总金额为45800元。吉联公司依据现代公司要求,完结了新增项目开发作业并经过现代公司检验且体系已上线运用,但现代公司未付出该金钱。现代公司后又提出新的要求进行入库优化改造以及转现指定货位功用改造,吉联公司按照现代公司的要求完结前述新要求作业,并就该等新增要求向现代公司汇报作业并请款26200元,现代公司未付出该金钱。前述现代公司未付出金钱合计547804.47元。2.因现代公司拖延付出金钱,现代公司应向吉联公司付出违约丢失193747.5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以现代公司实践付清所欠金钱之日为准。涉案开发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过低,应按照年利率6%付出违约丢失。
2014年5月5日,现代公司和吉联公司签定《渤海现代物流交收监管渠道一期项目体系开发合同》(编号GLHT-TS-20140504)约好,现代公司托付吉联公司进行渤海现代物流交收监管渠道一期项目的规划、开发和施行;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法,合同总金额为1829770元;在合同签定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30%,为548931元;吉联公司提交《需求规范说明书》并经现代公司书面签字承认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在吉联公司提交UAT测验版别体系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体系上线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体系检验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10%,为182977元;体系新增、改变需求开发费用按月结算,以两边签字承认的作业量和项目人员单价为付费依据,现代公司收到吉联公司发票后,应在需求改变检验后的5个作业日内将上个月的新增、改变需求开发费用付出给吉联公司。第五条技能支撑服务,从体系上线之日起,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供给对该体系一年的免费技能支撑服务;年度技能保护费用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收取,为274465.5元;技能支撑费按年度核算,现代公司应在免费支撑期完毕起5个作业日内付出吉联公司第一年的技能保护费用,费用核算公式为(当年剩下月数/12)×年度技能支撑费用。现代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付出当年的技能支撑费,为274465.5元。第八条违约职责,因现代公司单方面原因形成付款延期或方案完结时刻延期,吉联公司有权向现代公司讨取违约金,每延期1个作业日,现代公司应向吉联公司付出阶段敷衍合同金额0.01%的违约金,逾期30天不付出,则吉联公司有权单方面革除合同,合同革除并不能革除现代公司为吉联公司已完结的作业付出相应酬劳的职责。
合同签定后,现代公司于2014年6月检验承认需求规范说明书。之后现代公司先后检验承认:吉联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提交的UAT测验版别、吉联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完结的上线日,现代公司检验承认体系基本功用完结并运用正常。之后,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出具《交游询证函》载明其尚欠吉联公司314885元。期间,现代公司分四次共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金钱1514885元,详细为2014年6月25日别离付出548931元、365954元,2015年10月27日付出10万元,2016年2月3日付出50万元。2014年6月,吉联公司应现代公司要求分三次向现代公司开具金额总计182977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5年3月9日,两边签定的《渤海现代物流BMW体系需求开发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好,两边承认需求联络单《BMW201501006》为新增需求,对应作业量合计32人天,不归入本期项目主合同规则的检验规模;该新增需求二次开发费用总金额为45800元;新增需求开发完结在正式体系发布并投入正常运用后,由现代公司IT及事务一起检验,并邮件告诉承认;现代公司检验承认后,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开具发票,现代公司在收到吉联公司开具的发票后10个作业日内付出对应金钱。2015年9月6日,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渤海项目已于2015年3月25日完结了BMW体系与三弘DM体系对接开发联调作业并于2015年5月15日完结上线作业,并要求承认开票昂首、开票内容、开票金额45800元等信息。2015年10月20日,现代公司回复开票内容为渤海现代物流BMW体系与三弘DM体系对接开发服务费,其他开票内容无贰言。2015年11月30日,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开具金额为458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同日寄送。
2015年10月27日,吉联公司致现代公司邮件称:2015年签定的2个需求联络单,别离是入库优化改造及转现指定货位功用改造(详见附件),请验证并反应成果,并予以承认作业量、金额。该邮件附件为:渤海项目-需求联络单BMW201506001.doc、渤海项目-需求联络单BMW201504002.doc、需求联络单费用清单.xlsx。其间,费用清单记载了作业量为18人/天,金额为26200元。
2016年3月16日,吉联公司致现代公司邮件称:1.依据项目主合同规则:从体系上线之日起,吉联需供给对该体系一年的免费技能支撑服务;2.项目实践已于2014年8月29日体系正式上线,并完结了萧山鸭绒仓及庆元香菇仓的上线日开端项目运维作业为非免费运维内容,按合同规则我司应收取相关的技能保护费用,详细金钱如下:3.1依据合同签定内容,按合同金额15%收取,全年技能保护费为274465.5元;3.2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3月15日已产生运维费用:费用核算公式为(当年剩下月数/12)*年度技能支撑费用,即为(6/12)*274465.5=137232.8元;另:2016年没有正式签定保护合同,我司质控部已严峻正告项目组应暂停运维;为确保服务连续,请赶快洽谈签定运维合同。2016年3月18日,现代公司回复称:关于运维的详细约好事项,我方存在一些贰言。期望两边洽谈后,签定独自的保护合同。
原审法院以为,当事人两边签定的涉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契合法令规则,对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应按照合同约好全面实行。吉联公司供给的需求规范说明书承认表、UAT测验版别提交承认书、体系上线承认书、体系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吉联公司已彻底实行涉案合同约好的项目开发职责,现代公司应按约好付出各个阶段的金钱,并承当付出违约丢失的职责。
吉联公司建议现代公司至2016年2月3日已付出合同金钱1514885元,尚欠合同金钱314885元、补充协议项下的45800元、涉案合同新增需求开发费用26200元以及技能支撑费160919.47元未付。原审法院经查,一、涉案合同约好合同总金额为1829770元;在合同签定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30%,为548931元;吉联公司提交《需求规范说明书》并经现代公司书面签字承认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在吉联公司提交UAT测验版别体系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体系上线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体系检验后10个作业日内,现代公司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总金额的10%,为182977元。现代公司在实践实行过程中存在各笔金钱延付的状况,详细为:1.涉案合同于2014年5月5日签定,现代公司应于2014年5月19日付出合同总金额的30%,为548931元,其实践于2014年6月25日付出548931元,违约丢失计付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25日。2.现代公司检验承认吉联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提交的UAT测验版别,现代公司应于2014年7月1日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实践于2015年10月27日付出10万元,2016年2月3日付出50万元中的265954元应计入该笔敷衍金钱。关于此笔金钱中365954元违约丢失计付自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10月27日,265954元违约丢失计付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2月3日。3.吉联公司供给的体系上线日致现代公司邮件内容证明,涉案合同项目体系于2014年8月29日正式上线日之前付出合同总金额的20%,为365954元,其于2016年2月3日付出50万元中扣除前述265954元后的余款234046元应计入该笔敷衍金钱。关于该笔234046元,违约丢失计付自2014年9月13日至2016年2月3日。其他131908元现代公司至今未付,理敷衍出,且违约丢失计付自2014年9月13日起算。4.涉案项目体系现代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检验经过,现代公司应于2016年1月21日之前付出合同总金额的10%,为182977元,现代公司至今未付,理敷衍出,且违约丢失计付从2016年1月22日起算。二、两边签定的补充协议约好的新增需求不归入项目主合同规则的检验规模,开发费用总金额为45800元;现代公司检验承认后,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开具发票,现代公司在收到吉联公司开具的发票后10个作业日内付出对应金钱。现代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致吉联公司的回复邮件内容已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承认。吉联公司据此于2015年11月30日向现代公司开具金额为458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寄送给现代公司。因而,现代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向吉联公司付出该笔金钱。吉联公司未供给依据证明现代公司收到上述发票的详细时刻,现吉联公司核算现代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收到,尚属合理,故该笔金钱违约丢失计付从2015年12月19日起算。三、涉案合同约好体系新增、改变需求开发费用按月结算,以两边签字承认的作业量和项目人员单价为付费依据,现代公司收到吉联公司发票后,应在需求改变检验后的5个作业日内将上个月的新增、改变需求开发费用付出给吉联公司。吉联公司对其建议的新增需求开发费用26200元供给了吉联公司2015年10月27日致现代公司附有新增需求联络单、费用清单的邮件,可是吉联公司未能供给两边签字承认的依据以及该部分需求的开发现已过检验并经现代公司承认的依据,因而,吉联公司就该部分费用的建议缺少现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撑。四、涉案合同约好从体系上线之日起,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供给对该体系一年的免费技能支撑服务;年度技能保护费用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收取为274465.50元;技能支撑费按年度核算,现代公司应在免费支撑期完毕起5个作业日内付出吉联公司第一年的技能保护费用,费用核算公式为(当年剩下月数/12)×年度技能支撑费用。现代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付出当年的技能支撑费,为274465.50元。如前所述,吉联公司2016年3月16日致现代公司邮件中称涉案合同项目体系免费运维于2015年9月17日完毕,当年剩下按3.5个月核算,技能支撑费用为80052.44元,现代公司应于2015年9月25日前付出,且违约丢失计付自2015年9月26日起算。因现代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对吉联公司建议的运维事项提出贰言,故吉联公司建议2016年的技能支撑费核算至3月16日,可予以支撑,按2.5个月核算,该部分费用为57180.31元,依据合同约好现代公司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付出,违约丢失计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算。五、涉案合同约好因现代公司单方面原因形成付款延期或方案完结时刻延期,吉联公司有权向现代公司讨取违约金,每延期1个作业日,现代公司应向吉联公司付出阶段敷衍合同金额0.01%的违约金。据此,现代公司各笔敷衍金钱应从敷衍日期次日起偿付相应的违约丢失。吉联公司以合同约好的违约金过低,建议以年利率6%核算,依据缺少,原审法院不予支撑。吉联公司在本案中建议现代公司付出律师费,缺少合同依据,亦无依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撑。
综上,原审法院判定:一、现代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付出合同金钱360685元;二、现代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付出技能支撑费137232.75元;三、现代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付出违约丢失(现代公司各笔敷衍金钱自各起算日起至实践付出之日止按每一作业日万分之一的费率计付),详细核算方法详见附表;四、驳回吉联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现代公司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一审案子受理费11216元,由吉联公司担负755元,由现代公司担负10461元。
本院二审期间,现代公司为证明其建议,向本院提交以下依据:依据1.渤海现代物流办理渠道项目体系检验报告(附体系功用清单)复印件,拟证明涉案体系部分功用待验证,付款条件不成果。依据2.电话号码查询记载及相片打印件,拟证明涉案合同中的联络电话号码已拆机刊出和现代公司工作地址现况。吉联公司质证称,对依据1实在性无贰言,对关联性有贰言。对依据2实在性和关联性均有贰言。本院以为,依据2系打印件,对其实在性无法承认,不予采信。依据1可以与原件核实,对依据1的实在性予以承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案子现实予以归纳确定评判。
本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二)现代公司应否承当付出相关合同金钱和违约金的民事职责。
(一)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现代公司建议,原审法院未对其有用送达开庭告诉的状况下缺席审理违背法定程序。经查,现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权贰言恳求书中载明的地址是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石泉村新318国道与疏港公路交汇处,现代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亦为该地址,其二审提交的地址承认书亦为该地址。原审法院开端按该地址向现代公司邮递应诉资料被签收,之后按该地址向现代公司邮递管辖权贰言裁决和开庭传票均未被签收,但最终按该地址向现代公司邮递宣判传票及原审判定书又被签收。原审法院邮递的邮单信息上写明收件单位为现代公司,收件人为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原,电话号码亦为涉案合同留存的联络电话。即便现代公司刊出上述电话号码,但其未提交依据证明将改变联络电话的状况奉告吉联公司或原审法院。归纳考虑上述状况,管辖权贰言裁决及开庭传票等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电话无人接听”导致邮件被退回系由于现代公司的原因,邮件被退回即应视为送达。原审程序并无不妥,现代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现代公司应否承当付出相关合同金钱和违约金的民事职责。本案中,现代公司对原审判定附表中列明的其没有付出的本金131908元、182977元、45800元有贰言。首要,关于131908元。该笔金钱对应涉案合同约好的第四期付款,即体系上线后付出,而渤海现代物流体系上线承认书标明现已完结上线评定。而且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7项约好,假如下一里程碑开端则默许上一里程碑现已完结,现代公司敷衍出相应费用。本案中,体系上线的下一个里程碑是体系检验,而渤海现代物流办理渠道项目体系检验报告至少可以证明体系检验已开端,所以依据上述约好,应当默许体系上线已完结,现代公司敷衍出131908元。其次,关于182977元。该笔金钱对应涉案合同约好的第五期付款,即体系检验后付出。现代公司建议渤海现代物流办理渠道项目体系检验报告后附的体系功用清单(以下简称功用清单)显现有的功用项需待二期验证等,所以检验没有经过,付款条件不成果。现代公司称二期验证是指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约好的二次开发及施行的内容,还称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好,假如第一次检验不能到达检验规范,还会有第2次检验。吉联公司则建议相关功用已开发完结,但由于现代公司暂时没有对应的事务,所以暂时无法验证,只要待有对应事务时再进行二期验证。本案中,现代公司在检验报告中的检验定见为“基本功用都能运用,暂未发现其他影响操作的问题”“基本功用已完结,检验定见详见《BMW体系功用清单》”,功用清单显现有部分功用项是待二期验证。本院以为,归纳剖析现代公司的检验定见,可以确定体系现已过检验,尽管功用清单中有少部分内容显现待二期验证等,可是该内容不影响现代公司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的检验经过的意思标明。而且结合合同约好和检验报告内容看,合同仅约好一期而非多期,现代公司亦认可涉案项目只要一期工程,没有二期工程,现代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说“二期验证”是指其所称的合同约好的二次开发或二次检验,所以,现代公司的建议不能成立,现代公司应当付出182977元。再次,关于45800元。该笔金钱对应补充协议中的新增需求,补充协议第4条约好,新增需求的检验方法为邮件告诉承认。再依据吉联公司供给的两边间的邮件交游内容及吉联公司向现代公司开具并寄送发票的状况,可以归纳确定上述新增需求已检验。尽管现代公司不认可但亦未能举出相反依据。所以,现代公司亦应当付出45800元。最终,鉴于现代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原审法院按照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核算规范判令现代公司付出相应违约金亦无不妥。
此外,关于吉联公司在本案中建议权力是否超越诉讼时效。本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其根据新的依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景象在外。原审中,现代公司在收到应诉资料的状况下,并未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且现代公司二审中亦未根据新的依据证明吉联公司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现代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现代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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